深国税函[2002]234号 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19
摘要: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234号      2002-08-19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金银摆件等装饰品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不予征收消费税,也无须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进行管理。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各区局;各分局;计划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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