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281号 2003-04-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有关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其企业经营地址即注册于集贸市场内且不属于分支机构性质)均应在集贸市场所在区县的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由有关征收所和管理所对其进行征收管理。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个体集贸专业税务所要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上述企业单位的经营以及依法纳税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管并及时与有关征收所和管理所互通情况。 二、凡在外区县国税部门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单位应于2003年6月底前按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中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原主管国税机关与集贸市场所在区县的国税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三、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市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293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57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以往所下发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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