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29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认真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从事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17号             2004-01-2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认真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从事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执行。

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