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58号 2006-03-11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并传达到相关企业。 一、国税部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退税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加大对疑点企业出口货物的外购、库存、生产和流转等情况的审核力度,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同时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管理。 二、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落实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对易发生骗税问题的敏感货物,要加大事前实地核查力度,对疑点和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税部门要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对出口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宣传培训工作;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共同营造我省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外经贸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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