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87号 2006-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对第三十四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在过渡期内,按原程序由市局办理免税事宜”内容废止。 3.依据深国税函[2006]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06年12月05日起,本法规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为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15号令第二十六条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购办办理退税时,需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该型号车辆的复印件或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免税证明副本。 [条款废止]对第三十四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在过渡期内,按原程序由市局办理免税事宜;其他条款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车购办。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