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7]20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30
摘要: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管档案资料,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文书、凭证、报表、账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正确使用省局统一种类、样式、规格的税收表、证、单、书等征管资料。各市、州局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征管资料,需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各种税收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账、报表等电子信息,不需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各种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事项流转审批的,可只保存纳税人报批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不需纸质流转。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档案资料按纳税人分户建立,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体档案资料按业务类别分类建立,实行“联户式”管理;未纳入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的其他征管资料建立分类征管档案。个体建账户档案比照企业档案管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 征管档案资料按征管业务岗位职责的划分进行采集、审核、录入、传递、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管档案的分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存储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按业务对象分为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和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

  第十条 纸质档案是指以纸张为记录载体的档案。

  电子档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的,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档案。主要存储介质有磁盘、光盘、U盘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管理类档案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反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关系的征管档案。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税收证明、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申报征收、欠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与执行等征管资料。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分为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两类。

  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内部管理、对税务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或反映工作成果所制作的内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发票内部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各类报表和帐册等征管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档案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和各类卷宗。

  日常管理档案以粘贴簿的形式按年归档,内容包括:税种核定、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核定审批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按规定不需立卷的征管资料,以及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类卷宗按管理事项分别成卷,包括:

  (一)征收管理类:税务登记卷宗(含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检查卷宗、发票管理卷宗等。

  (二)流转税管理类:资格认定卷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卷宗、流转税减免税审批卷宗、车辆购置税管理卷宗等。

  (三)所得税管理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卷宗、企业所得税管理卷宗、企业所得税备案卷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卷宗等。

  (四)国际税务管理类:反避税卷宗、涉外纳税评估卷宗、涉外税务审计卷宗、涉外售付汇卷宗等。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类:进出口管理卷宗、免抵退税审批卷宗等。

  (六)计划统计类:纳税申报汇总册(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年末报送一次纳税申报)、税收缴款书汇总册、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册等。

  (七)税收执法类: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卷宗等。

  (八)税务稽查类:税务稽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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