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包括:税务登记类、核定审批类、日常管理类。 税务登记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等装订册; 核定审批类包括: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等装订册; 日常管理类包括: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欠税管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等装订册。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行政许可卷宗、行政处罚卷宗、税务检查卷宗需单户成卷。 第十四条 各类卷宗包含的内容和装订顺序详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附件1)。 各类表证单书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采集和传递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采集是指各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的要求,取得、制作征管资料或录入、导入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取得或制作后,各岗位人员应当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在制作文书或录入、导入各类电子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完毕后,各部门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传递。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需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由具体经办部门或最终审批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各部门整理和归档的内容: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流转税管理类卷宗、所得税管理类卷宗、国际税务管理类卷宗、进出口税收管理类卷宗、行政许可卷宗(增值税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延期申报审批卷宗、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卷宗、死欠核销卷宗、行政许可卷宗(普通发票)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计划征收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卷宗(包括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卷宗)、纳税申报清册、税收缴款凭证汇总册、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包括非正常户认定)、税务登记卷宗(包括注销税务登记卷宗、个体税务登记类装订册)、发票管理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管理卷宗(包括个体日常管理类装订册)、核定审批卷宗(包括个体核定审批类装订册)、日常检查卷宗、企业财务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卷宗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应按月整理,定期装订成卷。档案卷皮的样式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税收征管档案内的文书资料按有关规定或重要程度、发生时间进行排序,同时在文字或表格页面的右上角填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在装具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注表。 第二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按科(分局、所)或岗位按月分类装订成册。同一业务涉及多种征管资料的,按户归集后再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压字、不漏页,厚度适宜,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的办法装订。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由各类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管理部门负责备份,查询或证明手续由数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征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征管部门设征管资料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税收征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保管、查阅、销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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