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大税政三字[1994]116号 1994-06-15 各市(县)、区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和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经政府批准,在限额内发给个人的补贴、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副食补贴、肉价补贴、生活补贴、副食品补贴、煤电补贴、粮食补贴、猪肉自来水补贴、煤气补贴、交通补贴、粮价补贴、电价补贴、房价补贴以及书报费、洗理费、冬季取暖费等。以上补贴、津贴及有关费用,可实行定额扣除。特殊行业和工种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享受补贴或其他费用,经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应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到雇佣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纳税人一次取得确属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合并计税后提高适用的税率的,可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所属月份劳动分红)÷所属月份+当月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 预先确定的税率=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全部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费用扣除标准)×预先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按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即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难以界定的,可按其收入来源确定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五、个体工商业户的财产租赁所得,应按规定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尔后再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补充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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