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22号 2001-07-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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