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同期资料的通知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我局于2009年10月29日向你们发送了《关于做好同期资料管理的提示性通知》,为保证同期资料的质量,我局将从今年3月起对纳税人准备或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2008年度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2008年度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企业除外)。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的企业。 二、检查主要内容 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同期资料主要内容,我局将重点检查如下项目:第(一)项“组织结构”第1、3目、第(二)项“生产经营情况”第4、5目、第(三)项“关联交易情况”第1、3、7目、第(四)项“可比性分析”的全部内容、第(五)项“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第1目。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如你公司属于检查对象的范围,且未准备或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或者资料未齐全的,请于2月底前补充完整。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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