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8]107号 2008-08-2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包括指定的开票点,以下统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认真审核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先征税,后开发票”。各主管地税分局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和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其他符合代开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按照《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安企业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芜地税[2003]178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企业地方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芜地税[2003]246号)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自开票认定条件,应按规定领购《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自行开具;对不符合自开票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个人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利用自备车船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也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和货物运输业务以外的经营业务,符合下列代开票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者,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与其经营收入相应的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按规定只能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营业额的限额内不领购发票,申请开具不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发票的;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或省内外市(县)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境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依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票,但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向所在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三章 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除一次性开票结算且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下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人外,其他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代开建安发票的,应提供建安工程项目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提供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已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微机代码。 (四)总包单位抵扣某项工程分包单位已纳税款的,应提供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已纳税发票原件和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 (五)总包单位未经市局同意已代扣代缴某项工程分包单位应纳税款的,分包单位开具相同工程项目分包发票时,应提供总包单位所属地税主管分局和市局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及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该项工程已纳税发票和总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需提供的资料: (一)可不办理税务登记(除个人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利用自备车船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外,其他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都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承运人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机动车驾驶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应符合开具发票所具有的下列基本内容: 1、发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凡付款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托运(承运)单位名称、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运费金额、其他收费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2、凡代开票纳税人需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其他有关内容如计费运输量、吨公里运价、装卸费等项目,应在表中注明并准确自行计算,计费运输量*吨公里运价=运费金额。 3、凡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必须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中注明。 (三)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税务登记号和微机代码。 第十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未领取税务登记但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1、应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一次性开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以及开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次性开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应提供付款方有效证明或开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已领取税务登记且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1、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数量和单价。 2、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开票人: 1、申请一次性开具1000元(含)以上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为“非经营性收入”、数量和单价。申请一次性开具1000元以下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应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为“非经营性收入”、数量和单价。 2、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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