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31
摘要: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部分修订内容看正文;第二条删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删除附件1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修订为: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公告。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工商局协调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该公告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也日益增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答:一是积极探索创新税源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是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核定。

  三是税务机关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股权变更企业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受让方 姓名/企业名称   身份证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转让方 姓名   身份证照号码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股权转让情况 转让合同总金额(元)
合计 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其他
         
每股净资产(元)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元)  
股权原值(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本次已实现的收入额(元)   本次申报应纳税额(元)  
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两份(其中一份转交股权变更企业)。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股权变更企业: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身份证照号码: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对应的号码。

  3.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4.转让合同总金额: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8.每股净资产:股权变更企业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每股净资产。

  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每股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股权变更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填其一。

  10.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1.本次已实现收入金额:是指转让方办理本次纳税申报时已经取得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总金额。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填写“是”或“否”。对于计税依据合理的,无需填写此栏。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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