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5]49号 2005-05-26 税屋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促进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其有关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从事建筑劳务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发票的记帐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二)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向建设单位(个人)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劳务公司不得代开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具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建筑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查账征收 1.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时,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资等资料,建立完善用工档案。劳务公司与所属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2.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必须如实填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附有考勤考核明细资料,即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工资发放必须有职员签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的,应附金融机构签章的明细回执),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可列支成本费用。 3.建筑劳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账务会计凭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应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二)[条款失效]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劳务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计算征收办法如下:应纳营业税=[全部收入额-取得的《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金额]×3%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装修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1%,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或承包经营所得,下同)=全部收入额×1%。 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 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6%,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6%。 应纳其他地方税收及其附加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其他业务按有关规定纳税。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期)执行,对查补以前有关税收仍按原有关建工公司的规定处理。各基层局应在5月底之前将有关规定发到有关企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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