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2]136号 2012-05-28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推进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下同)分支机构名单及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中石油、中石化在我省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汇总申报认定,认定后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认定方式及要求从ftp/local/所得税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操作程序下载)。 三、中石油、中石化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必填)和财务报表,逐级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不进行财务核算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财务核算机构名称。汇算清缴结束后,二级分支机构应将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使用《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1)逐级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中石油、中石化在我省新增或撤销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30日前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对不在省国家税务局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 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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