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煤矿由于占用农牧民草地,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由该镇政府出面与我们签订协议,出具的是普通收据,没有其他任何佐证。 请问该部分补偿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补偿事项不是发票所载事项,企业发生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以下文件供您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