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31、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32、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出租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浙政发号)
33、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对二、三产业分离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34、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浙政发号)
35、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主要用于抵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出租收入主要是为了做好抵债房产保值增值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37、纳税人因发生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金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房产税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的官方消息,让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此向大家介绍下,有关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九)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税、特别税政策规定的通知》(重税发[1993]167号)规定:个人以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