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7-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删除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条款删除]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条款删除]《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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