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4]218号 2014-11-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5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 “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调整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自2014年11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附件14停止填报。 附件:1-3.rar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doc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3.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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