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束后双方进行合同变更延长服务期案例解析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人气: 时间:2022-03-09
摘要: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介绍

  甲公司2021年初与客户签订为期一年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60万元。2022年1月,公司与客户续约,将服务期延长三个月,但是合同金额没变。

  问题1:

  该情形下,服务收入已经在2021年全部确认完成。2022年1月变更合同,2021年收入是否需要重新按照15个月进行调整?如果不对收入调整,就会造成2022年只有成本没有对应的收入的情形,是否合理?

  问题2:

  该情形下,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模式情形2还是情形3?

  二、案例解析

  (一)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收入准则: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二)具体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提供服务,根据后续双方所约定的增加三个月服务期间的背景,我们可以合理的预期双方的合同是一项按照期间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内甲公司向客户持续的提供同质化的服务,即属于情形二。

  比如双方签订的是物业服务,每个月所提供的服务都是类似的;比如是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等等。而情形三则是一项整合服务,各部分存在内在统一,联合起来才可对客户发挥作用,比如进行一些系统集成工作等。本案例所提供服务应该是可以区分的,实际原合同已经执行完毕,就能说明是可区分的。

  (三)本案例的特点

  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如以上合同变更所述,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而本案例合同已经执行完毕。这个情况需要进行区分:

  1.首次签订合同时即约定日后可能会在不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增加服务期间的情况。

  这个情况之下,类似于可变对价,只不过这里是可变期间,在签订合同之后需要考虑可变期间的影响,根据调整后的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每期确认的收入应该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

  如果甲公司未考虑到该事实,后期造成了增加服务,但收入已经全部确认完的情况,应该按照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2.首次签订合同无其他约定。

  似乎情况一的情形更现实。本案例已经提供完服务,又增加服务期,但没有增加合同金额。如果首次签订合同时无其他约定,之前确认收入的金额也不存在问题,也无未履行的剩余义务,只是服务提供方新的让利。

  这属于新发生的情况,如果新增加的三个月服务期与紧接着的下期合同关联,可以做了一个合同考虑;否则只能按照没有收入只有成本费用来核算。

  当然税务上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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