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小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06
摘要:税法上对于很多名词有自己专门的解释,企业若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中那些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比如,我国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给予 两免三减半...

税法上对于很多名词有自己专门的解释,企业若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中那些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比如,我国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个优惠政策其实里面有很多关键词是企业必须了解和掌握,并按照其规定来执行方能享受。

税法所谓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仅达到这个条件,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大的差距。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截止至发稿,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而认定软件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标准需参考该部门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就归口于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4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的20%以上。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当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6%以上,且研发费用的60%以上发生在境内。

4、该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文件。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就变成了俗称的“双软企业”,即具有经检测、登记的软件产品的软件生产企业。请注意,但凡有具体数据或比例要求的,这就是硬指标,在企业财务核算时,需要单独核算该项支出或费用。有些企业将这些研发费用、收入结构隐藏在企业成本费用或收入总额中,若不能从账务处理中直接看到该笔费用,这种账务处理的方式,并不利于企业去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度的税务核查中也有体现。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新办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这就是俗称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而这里又有几个关键词需要了解和掌握。新办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A公司。而获利年度就有很多不同的理解需要去厘清。比如,有一个软件企业成立于2011年3月,2011年累计亏损350万元,而2012年盈利320万,那么2012年是否要作为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盈利年度是指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依然有盈利的当年,因此,该企业在2012年在弥补亏损后,依然还有30万的未弥补亏损,因此2012年度不能作为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假设其2013年盈利300万元,则在弥补30万累积亏损后,剩余270万元,可以享受第一年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A公司为例,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A公司,应在获利年度2013年或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A公司均可从获利年度2013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A公司在获利年度次年,即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是指2015年5月31日)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A公司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2014年)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2014年由于没有取得双软认定,但是两免三减半的起算期依然从2014年开始计算,那么A公司实际上只能享受剩下的一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了。由此可见,取得双软认证的时机同样非常重要。

相关阅读——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15%的税率和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国发[2007]40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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