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6]12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6
摘要: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按规定征税,并督促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6]125号        2006-08-1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点“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相关表述;第三条、第十五条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十五条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部分废止]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按规定征税,并督促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2.承包承租经营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承包承租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四)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管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税务登记证代码)

  1.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仍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

  2.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3.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

  4.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问题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的识别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五、关于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分支机构组织代码。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核发。

  六、关于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67号的规定,对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的,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对医疗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七、关于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或出卖摊位(柜台)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的,不论是否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2.如果是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八、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基层单位税务登记管理

  对县(市、区)级金融、保险企业,不论是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对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县(市、区)级以下金融、保险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关于邮政电讯、烟草、石油系统分公司税务登记证管理

  对县(市、区)一级邮政电讯、烟草、石油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十、关于个体车辆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车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务登记管理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二、关于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纳税户的部分税种征收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管辖纳税户的部分地方税种征收的,对管辖的纳税户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但考虑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应当督促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给予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税务登记代码为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的代码。

  十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章管理

  1.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时,可以使用“税务登记专用印章”。

  2.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均应加盖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的行政公章。

  3.为了提高加盖“行政公章”的效率,各县(市、区)地税局可以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交由印刷企业统一套印“行政公章”。

  十四、关于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登录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十五、[条款废止]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严格按照省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78号)的要求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已在2006年7月新办的税务登记,也应当换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

  十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字号

  税务登记证件的字号统一规定为:

  1.税务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证字______.

  2.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临证字______.

  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字号:____税扣证字______.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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