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鞍地税函[2014]87号 2014-11-07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退回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契税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4]1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退还土地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退还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特此函复。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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