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退税商店 (一)退税商店需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管理办法》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青岛市国税局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 经过备案的退税商店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实际销售物品相符。退税商店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一)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二)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为退税代理机构设有退税业务办理场所,退税代理机构标示牌放置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退税代理机构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在应退税款中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以及退税结算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之前,对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城市的退税商店购物,并从我市离境,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退税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缴《申请单》,复印或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退还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在每月办理退税计算时,退税代理机构将上述《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异地核查。对核查结果为正常的,退税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核查结果为异常的,退税代理机构不予退税。 五、本公告自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日期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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