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即将实行的《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作了较大的改动,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等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而且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也改按该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即将实行的《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作了较大的改动,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等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而且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也改按该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

  下面我们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举例说明,看一看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确认。

  例:2007年5月,某生产企业完成了对一大型成套设备的更新改造,该套设备帐面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800万元,企业在更新改造中,共计耗用工程物资等1000万元,拆卸了成套设备中的重要部件,帐面原值1000万元,帐面净值400万元,取得变价收入50万元。改造后的设备不仅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得到提高,整套设备还可延长寿命两年以上。设该企业2007年按新会计准则计算应纳所得税1000万元。

  按新会计准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2007年5月30日

  借:在建工程  1200

    累计折旧  1800

   贷:固定资产——成套设备  3000

  终止被拆换部分帐面价值

  借:营业外支出--替换损失  350

    银行存款  50

   贷:在建工程  400

  更新改造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工程物资  1000

  更新改造完成后,按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原则入账:

  借:固定资产  1800

   贷:在建工程  1800

  很显然,新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办法不仅与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不相同,也与现行的税收政策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八款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该企业更新改造后的成套设备帐面价值应为3000+1000-50=3950万元,设备净值为3950-1800=2150万元。可见,改造后的成套设备帐面净值按新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350万元的差异。

  该成套设备的帐面价值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其实质是因被拆卸重要部件的帐面价值被终止,部件的帐面净值被一次性清除所致。当然,这只是一种时间上的差异,被终止的配件价值按税法的规定可以折旧的形式逐年在税前列支。

  因此,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下:

  借:所得税  1000

    递延所得税  11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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