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色发票申请时间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2、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二、红字发票申请人的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提出申请。 1、红字发票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明确,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2、红字发票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申请的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由于在升级版上,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申请表上均有销货方和购货方,已认证和未认证的选项,纳税人要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正确选择红字发票的申请人,否则无法完成红字发票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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