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时对方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两个联次,记账联和抵扣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能否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对我们有什么用处?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增值税法规不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专用发票抵扣联为发票有效联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丢失的登报说明并接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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