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3、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7、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8、境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的中国旅游项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给境内酒店,由境内酒店提供酒店服务,该境内酒店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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