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6]3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13
摘要:本表适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6〕39号          2016-06-1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1

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以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五、导入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

六、其他事项: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出资证明书(复印件)、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若无,需提供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上述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2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表适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职务:填写获得奖励的纳税人在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中担任的职务。

四、获奖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获得奖励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在备案时限内多次取得奖励的,需分别填写。

五、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及数量:在对应奖励形式下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股份数量或出资比例。

六、涉及单位名称:填写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被用作奖励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奖励涉及多家单位的,可一并填写。

七、获奖金额:填写纳税人获得奖励的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的价值。

八、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九、基本情况说明:对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十、若获奖人员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

十一、获奖人员办理时,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并在经办人(获奖人)处签字,同时加盖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签章。

附件:

1.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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