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靡神州的“平民造星”运动——“超级女声”比赛正进行的如火如荼。组办方通过不断推出短信竞猜、有奖短信等活动,不仅为参赛者创造了超级观众及超级人气,也为组办方创造了超级的短信收入。一般来说,短信收入是由节目制作商(电台、电视台)、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短信公司)和提供通道的运营商(电信企业)三方分成。其分成大概为,运营商先提15%,剩下的85%由节目制作商与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按五五分成分配。对取得的短信收入,电信运营商即电信企业是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那么,节目制作商和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呢?
在短信收入的构成中如何缴纳税收应作以下区分。 首先,电信单位取得的短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电信单位(亦称电信运营商)是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讯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短信、彩铃。不同运营商(我国目前有6大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卫通、铁通)的短信服务收费价格并不相同。在以短信投票参与节目模式中,电信运营商从中获得的是服务费分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营业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上文为例,假如某电信运营商从商业短信活动中共取得3000万元的短信收入,则电信运营商实际获得的收入为3000-3000×85%=450(万元),相应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50×3%=13.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规定,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与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润迅移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合作经营通信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85号)的规定,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也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此文,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电信运营商之间提供基础电信业务,也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与电信运营商与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提供的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有所区分。短信业务也存在这种情形。 其次,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是指为节目的短信参与者提供相关资讯服务的公司,如新浪、网易、搜狐、263、腾讯、Tom、百度等。这些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是向短信参与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属于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以湖南卫视超级女生为例,短信增值服务的基本服务费为6元,定制后服务提供商会在一个月内发送15条“超女”花絮,每条1元。一旦投票者发送定制信息,就已被捆绑接收关于超级女声各类资讯与花絮的增值服务。对这种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种服务业应属于服务业务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以前文为例,按照短信总收入3000万元的数据推算,短信增值服务提供商获得的收入为3000×85%×50%=1275(万元),则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1275×5%=63.75(万元)。 第三,节目制作商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所以,作为非电信部门直属的短信服务节目制作商,如电台、电视台等通过举办有奖问答、有奖竞猜及有偿点歌等所取得的短信分成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前文为例,节目制作商获得的收入为3000×85%×50%=1275(万元),则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为1275×5%=63.75(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