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兼营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李志远: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在施工企业中,假设有A、B两个项目,一个是简易计税项目,一个是一般计税项目,如果能够区分清楚各自的采购业务,比如材料采购业务能够区分清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不抵扣,只有那些“当期无法划分的”,比如公司总部发生的一些管理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属于无法划分,才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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