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A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是A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从B公司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20万元,增值税销售额为2120÷(1+6%)=2000万元,并按适用税率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元。此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20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假设应当立即确认为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6 贷:银行存款 1646 其他应付款 50 (注:销售毛利为304万元)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A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20万元,扣除代B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696万元,差额为424万元,增值税销售额为424÷(1+5%)=403.81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万元。同时,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696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424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3.81万元,税额20.19万元)。此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9.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95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假设应当立即确认为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6 贷:银行存款 1646 其他应付款 50 (3)差额计缴增值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7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0.76 (注:销售毛利为403.81万元) 3.A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对于增值税的计缴,具有选择权。 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上述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因此,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依据会计处理结果进行申报。即: 如果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其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96万元,销售毛利为304万元。 如果A公司选择差额方法缴纳增值税,则其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019.0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15.24万元,销售毛利为403.81万元。 后记: 1.假设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各年均盈利。则选择不同增值税计缴方法的总体税负(注:暂不考虑附加税费支出)影响如下: ①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其税费总额为196万元(增值税120+企业所得税304×25%=76) ②A公司选择差额方法缴纳增值税,则其税费总额为121.14万元(增值税20.19+企业所得税403.81×25%=100.95) 可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2.B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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