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行业全税种、全税率大汇总

来源:娄芸home 作者:娄芸home 人气: 时间:2018-01-22
摘要:每个财会人都需要的一份行业全税种、全税率,请速度收藏! 增值税 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

  每个财会人都需要的一份行业全税种、全税率,请速度收藏!

增值税

  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6%

  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

  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减按2%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政策一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时,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型和购入时间,其征税政策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按5%征收

  (1)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5%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劳务派造服务,按照差额纳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

  (3)批发: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36%

  3、烟丝:30%

  二、酒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三、高档化妆品: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元/升

  3、航空煤油:1.2元/升(暂缓征收)

  4、石脑油:1.52元/升

  5、溶剂油:1.52元/升

  6、润滑油:1.52元/升

  7、燃料油:1.2元/升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