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包括大世自己),一直以来,都认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也就是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单位)才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再仔细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原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从这一条里,似乎我们只能认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肯定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但却无法推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其他组织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结论。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有没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成了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人,缴了企业所得税呢?
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从这一条可以看到,对于一些特殊的分支机构,虽然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同样可以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组织,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从实例中,同样有非法人组织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例。
因此,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其纳税人,其他非个人独资与合伙的组织,同样属于其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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