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10-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8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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