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都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8-11
摘要:你行反映,由于你行目前正在全国系统范围内开展统一业务处理平台的工作,部分分行6月1日前完成自动转存业务扣税的计算机程序修改工作有困难,请求对这些分行推迟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都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

国税函[2000]594号          2000-08-11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请求延长我行辖内部分分行自动转存清户时办理代扣代缴利息税期限的函》(中银零[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的有关法规,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可以暂不扣税,改为在存款到期清户时再统一扣税。各储蓄机构按照这一要求,抓紧修改计算机程序,大部分已经从今年6月1日起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按时扣缴了税款。你行反映,由于你行目前正在全国系统范围内开展统一业务处理平台的工作,部分分行6月1日前完成自动转存业务扣税的计算机程序修改工作有困难,请求对这些分行推迟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日期。鉴于此,同意你行所辖北京十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重庆等15个分行所辖储蓄机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暂不扣缴税款,在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扣缴税款。从2000年1月1日起,上述15个分行所辖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8月4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