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93号 2002-04-23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自2002年1月1日起继续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要严格限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范围内,进口超出规定范围的化肥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税号31052000.10的化肥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进口其他品种的化肥,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其他企业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 对于凭20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于2002年3月31日前进口的(硝酸钾除外),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钾肥、复合肥由进口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口地海关应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并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硝酸钾(税号28342110)即将纳入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具体执行日期以国家经贸委下发文件为准。国家经贸委文件下发前已经进口的属国家计划内的硝酸钾,按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化肥出现溢装时,按《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农药溢装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税传[2000]276号)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上述进口证明的,也一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顺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口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准予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进口钾肥、复合肥所需进口证件对应表 海关总署 2002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