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 2021-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厉整治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部署“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保障市场主体轻装前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党中央明确要求,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的支持力度,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 新发展阶段赋予新使命,新发展格局需要新作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重要政策方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牢树立涉企收费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方式方法,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 二、聚焦重点领域,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一)中介机构收费。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联合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摸底,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摸清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底数,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 (三)交通物流领域收费。重点查处机场、铁路等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沿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海运价格动态,加大对船公司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停止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商业银行收费。继续围绕《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要求,通过交叉检查等形式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检查。要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规定的对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行为。检查过程中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商业银行自查自纠、退费整改,主动为企业融资减轻负担。 三、加强组织引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监管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涉企收费监管点多面广,工作任务较重。本次“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要突出实效,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统筹组织。市场监管总局分阶段组织开展治理涉企收费交叉检查,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骨干力量参与检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工作保障,为检查组顺利完成任务提供有力支持。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本区域交叉检查,确保全年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寓服务于监管,向企业宣讲涉企收费政策,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要强化收费主体的合规意识,激发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的内生动力。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涉企收费政策随时会商、精准把握。要推进部门间综合治理、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税屋附件:略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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