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219号 2012-10-23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中专业物流企业不好界定、第三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中第三条的规定。 二、专业物流企业也称第三方物流企业,系指物流劳务供需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包括既为本企业内部提供物流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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