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1]第177号 2001-12-28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现行税收政策,做好二〇〇一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改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有关基层局应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动员,抓紧布置,提出具体的措施,努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基层局要认真执行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三)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要做好各种报表的编报工作,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要认真做好文字说明工作,分析重点指标和增减变化因素。《辽宁省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文字说明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关于二OO一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问题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800元的按800元扣除,低于800元的据实扣除。 2、关于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问题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为每人每月800元内据实扣除。 3、关于企业三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分别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据实扣除。 4、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营业(销售)收入以及相应的比率计算财务允许列支的最高限额。这里所说的营业(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5、关于差旅费支出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计划,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未报送备案的,差旅费税前扣除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 6、关于投资分回税后利润再分配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再向投资者分配时,应还原为含税收入,并将该项含税收入与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合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分回的含税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被投资企业按当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或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时,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反之,不退还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分回的税后利润额/(1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十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税收扣除额 7、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汇算清缴的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且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其经营所在地不在一个县(市)区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所有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已纳税额,办理汇算清缴。 8、关于几项审批权限的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损毁净资产,当年处理各自总额涉及个人所得税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 (2)对企业当年处理坏帐损失而涉及个人所得税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 (3)企业因当年弥补亏损而涉及个人所得税额超过五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9、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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