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118号 1997-4-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和《关于核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国税流二函[1997]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7]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及时组织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资料,做好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系统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政策准确贯彻到位。 三、各地应严格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催缴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贯彻落实情况务于6月20日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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