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4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这与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在深方区域工作的普通香港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安排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08号        2019-04-04

福田区人民政府:

  熊永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深港河套地区发展生物科技产业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建议》提出了两条涉税建议,即:一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对深方区域内的企业,其聘用香港籍员工、其他外籍员工、拥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员工、归国留学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参照香港税法征收。二是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入驻该地区的国外生物科技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及阶段性租金减免等优惠,例如前三年免税,租金减免,第四年开始按比例收取;对进口的科研设备免征关税;通过税收的调节,对该地区外汇的进出进行合理的管控,避免滋生各种违法行为。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一)我国税法关于境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这与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在深方区域工作的普通香港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安排待遇。

  (二)在河套地区的深方区域实行个人所得税“港人港税”尚存在政策制定权限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障碍

  我局认为熊永强等代表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是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且港籍员工或其他外籍员工享受税收优惠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或其他国家政府的特别税务协定(安排)内容,我市无法直接先行先试;二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若在我市实施“港人港税”,将直接面临税收征管层面障碍,香港地区实施的税制及征管模式与内地差异较大,内地税务机关难以依据香港税制确认所得、计算税额并开展综合申报,且若按此方式给予优惠,纳税人同样也面临较高的纳税成本,实际操作困难、效率较低。

  (三)降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相关政策已经制定出台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关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地,全力支持深港河套地区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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