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35号 2002-03-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中国电信集团返还2000年和2001年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广东省电信公司应按返还金额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贴花,再分解返还时,下属各单位不再贴花。请经管的征收管理分局及时掌握贴花情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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