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516号 2003-8-25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农产品分配专项出口退税计划,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退税。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下同,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出口退税要集中、单独进行申报。 二、各市国税局对农产品出口退税要单独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编制《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为掌握今年上半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各市需补报上半年的《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出口农产品退税审核工作,在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其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及时退付。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