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船使用税征管中客货两用车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4]31号 2004-01-29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在车船使用税征管中对客货两用车认定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5号)收悉。为规范、统一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经研究,“客货两用车”暂定为核定载客人数四人以上(含四人),核定总质量为4,500kg(含4500kg)以下的机动车辆。其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此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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