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93]浙税三99号 1993-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市、县反映,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资金帐簿计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经研究,现暂明确如下: 一、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按股本)和公积金的总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明确前,暂按本通知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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