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汕地区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386号 2000-08-1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省局接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抄送的《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潮汕地区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供应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包括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开票日期为7月1日及其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7月1日及其以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扣税凭证;潮汕地区是指汕头市(包括朝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现将广东省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这一“决定”涉及的有关税款抵扣和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在办理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时要认真严格,严防骗抵税款、骗取退税的发生。要通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已申报抵扣税款或办理了出口退税的,要补征入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查该种发票并函告广东省国税局。 三、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潮汕地区国税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按征收率6%、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税款时,应一并提供销货方完税凭证复印件,无法提供销货方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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