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522号 2004-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中“通过上述工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信息,从而减轻发票发售窗口的工作压力,提高发票发售质量和效率。核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的内容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各项非技术性管理措施 我局全面实施发票改革以来,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不断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在推广应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控安全管理系统的同时,相继印发了若干加强发票和税控管理的文件规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因此,我局必须善于及时调整政策,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使税收征管环境不断优化。为此,市局需要在不断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同时,要求各局在认真贯彻市局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非技术性管理措施,突出精细化管理,狠抓落 二、[条款废止]发票核定工作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因此,依法审核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客观、合理地核定其发票种类、使用数量,是做好发票和税控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法律依据,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审查环节,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坚决不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机型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变更,以保证发票核定工作的准确有 三、严格税控初始化程序,加强初始化信息管理 为了对全市税控初始化登记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对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选择的品牌、机型和数量进行税控初始化,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换有关资料;市局主管部门和税控安全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初始化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与各局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和严格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初始化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同时,要按照纳税人的身份、经营地址、所属行业、使用票种和税控机型进行信息分类和有效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对由于各种原因被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及时收缴其原使用的税控密码器,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严防丢失。 四、加强税控ic卡授权管理,规范发票发售行为 在对纳税人进行售票和ic卡授权时,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形、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售票和ic卡授权,并坚决执行先报数、后售票的原则;为了便于并保证同期报数、同期纳税、同期购票,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税控ic卡授权。 五、[部分废止]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堵塞发票发售环节存在的漏洞,提高发票发售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发票领购使用信息核验岗位。该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核验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使用信息(税控ic卡报数信息)和系统存储的各项发票信息进行核验,做出应领购发票的准确判断,在核验过程中特别是对错、退、废票的有效性通过核验进行判断,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核验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申报的上期发票期初存量、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等信息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和报数系统的数据进行核验。 六、强化发票领购、使用、税控ic卡报数等信息与申报纳税信息的比对机制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要求,建立发票领购、使用、税控ic卡报数信息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信息的比对机制,同时与发票发售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通过稽核比对,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根据不同问题和情节分别进行严肃处置;为确保及时按月进行比对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按期写卡报数。 七、认真做好注销税务登记户的发票处理工作 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完成结税结票工作。特别是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及时对其使用税控装置的存储信息进行写卡报数,并核对其发票开具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发现疑点迅速采取处理措施。 八、进一步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控装置售后服务质量 为了防止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操作和违反服务承诺,大幅度降低纳税人投诉案件,保证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北京地税良好的社会形象,各局要认真汲取以往工作中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要与本辖区内的税控代理服务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提高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要督促税控代理服务商加强对纳税人税控装置使用前的培训工作,并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操作;要监督税控代理服务商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凡是违反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给予严肃处罚并报告市局主管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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