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7-15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1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10%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5%确定。 (四)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3%确定。 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按不低于15%确定。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调整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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