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申报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4]250号 2004-12-31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除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日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应就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进行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专项申报的人员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二、每年年度终了后30天内,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人员要填列《中介服务机构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式附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30天内,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本年度内在本服务机构供职的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人员(含兼职)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中介服务机构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与平时的申报纳税资料核对,及时结算应缴(退)税款;核对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所报送的人员名单,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催报,以保证个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对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17号)规定标准的高收入者,要建立个人专项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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