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71号 2003-02-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3]9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4日 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